私自設立電子廣告屏做廣告屬于違法行為
7月底,鄒平縣工商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一酒店門外有電子顯示屏,并且還有流動字幕廣告顯示,并做不定期更換。經工商工作人員調查后得知,該酒店為擴大宣傳、招攬生意,于兩個月前在酒店門庭外設置了電子顯示屏,但是并未進行《戶外廣告登記證》登記。當執法人員依法對酒店老板進行詢問、記錄材料時,酒店老板竟不知此行為已經違法,并提出質疑:“在自家門口發廣告也違法么。
本報9月13日訊(通訊員 王曉平 董海 記者 于榮花) “在自家的門口發廣告也違法?”面對執法人員的詢問,一臉霧水的酒店老板不解地問。近日,鄒平縣工商局在開展的整治違法廣告專項行動中,查處了一起酒店未登記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利用電子顯示屏發布廣告案。
近日,該局執法人員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的,責令停止發布”的規定,責令酒店老板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依法做出了相關數額的罰款決定。